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58题)

admin2019-11-02  26

问题 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58题)

选项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AB项,法律拟制,是指明知不同,而基于法律的规定,故意等同视之,是法律中的特别规定。《刑法》第269条和第267条第2款属于典型的法律拟制。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要认定为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可能的),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抢夺罪。故AB项错误。
    C项,《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处理。此规定有法律拟制的成分,如盗窃信用卡后在银行柜台使用,存在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却仍然按照盗窃罪处理。但是也有本来属于盗窃罪的内容,如盗窃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因为没有信用卡诈骗活动,不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本来就是盗窃罪。故C项正确。
    D项,《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对于刑法中本来就有的规定,进行重复性的说明,以提示法官注意。严格地说,注意规定就是刑法中的废话,即使没有注意规定,也应当按照行为本来性质认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本来就是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即使没有第198条的说明,也应当根据共同犯罪的原则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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