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

admin2016-08-15  30

问题 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2年2月1日,法院判决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双方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12年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人住了该房屋。2012年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2012年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12年5月10日,王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王某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办理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本题中,4月1日吴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时,吴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则丧失了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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