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初,杭州市A区市民张某因为儿子读书要买学区房,决定卖掉在B区的一套出租房。经房产中介介绍,张某与C区的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20万,李某当即支付首付款50万,但李某在入住后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G20杭州峰会召开后,该房

admin2020-12-14  55

问题 2016年8月初,杭州市A区市民张某因为儿子读书要买学区房,决定卖掉在B区的一套出租房。经房产中介介绍,张某与C区的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20万,李某当即支付首付款50万,但李某在入住后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G20杭州峰会召开后,该房价格大涨,张某遂要求李某增加房屋价款,但李某不同意。于是,张某与不知情的D区的孙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孙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158万,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孙某要求李某搬走。
    问题:
李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张某和孙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能否解除张某与孙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选项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李某应该向杭州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由于张某与孙某的合同有效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此不能解除张某与孙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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