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符合《合同法》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 )。

admin2013-08-13  44

问题 下列情形,符合《合同法》确立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有(    )。

选项 A、画家李某与王某约定由其为王某画像,王某于7月1日前支付报酬2000元,李某在收款一周内为其画像,王某于6月26日赴李某处支付报酬时发现李某身染重病,于是拒绝付款
B、唐某向韩某出售柚子,约定唐某于8月18日至30日向韩某发货,韩某收货后于9月9日付款。唐某于8月20日向韩某送去一半柚子,数日后听到传言说韩某拖欠他人货款不能偿还,资金严重困难,遂停止运送另一半柚子并要求韩某返还已收到的一半柚子
C、甲向乙出售名画一幅,约定3日后一手交钱一手交画。可是第二天,甲就告诉乙已经将画卖给他人,不能按约定交画了,乙要甲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D、高某向魏某出售房屋,约定先由高某交付房屋并代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由魏某付款,高某在履行期届满前将房屋交付给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则魏某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拒付房款

答案A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A项有先后履行顺序,并且是根据确凿信息,属于履行顺序在前的一方进行的抗辩,因此是不安抗辩权;B项唐某听信传言,因此信息未经证实,不能抗辩;C项预期违约;D选项是属于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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