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6年6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向乙公司赊销一批产品,价税合计4000万元,信用期为6个月,2×16年12月10日,乙公司因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无法按约付款,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了400万元

admin2019-04-07  16

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6年6月10日,甲公司按合同规定向乙公司赊销一批产品,价税合计4000万元,信用期为6个月,2×16年12月10日,乙公司因发生严重财务困难无法按约付款,2×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了400万元的坏账准备,2×17年1月31日,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并办妥相关手续。
资料一,乙公司以一项无形资产(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抵偿部分债务,2×17年1月31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原价为2000万元,已累计摊销12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取得后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资料二,乙公司以一批产品抵偿部分债务。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为400万元,成本为3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甲公司将收到的该批产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资料三,乙公司向甲公司定向发行200万股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1元,每股公允价值为3元)抵偿部分债务,甲公司将收到的乙公司股票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资料四,甲公司免去乙公司债务500万元,其余债务延期至2×18年12月31日。
假定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其他因素。
要求:
计算乙公司2×17年1月31日债务重组中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选项

答案乙公司因债务重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债务重组利得4000—1000—400—68—200×3—1432=500(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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