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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
admin
2019-01-15
31
问题
《明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立继类》记载:“立继者谓夫亡而妻在,其绝则其立也当从其妻,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唯近亲尊长。立继者与子承父分法同当尽取其产与为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又准户令:诸已绝之家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者,若止有在室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止有出嫁诸女者,即以全户三分为率,以二分与出嫁女均给,余一分没官。”
对于反映的制度,宋朝是如何作出规定的?
选项
答案
宋朝有关“户绝”财产的继承有立继和命继两种方式:凡是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为“立继”;凡是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立继子的财产继承权与亲生子相同,而命继子在没有在室女的情况下,享有对死者1/3的财产继承权,其余财产由出嫁女、归宗女继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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