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5-04-23  37

问题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4年试卷三第1题)

选项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D

解析 选项A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谓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指权利和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就个人而言,享有权利的同时又承担义务;就双方而言,一方享有权利,他方必负有相应义务,或互为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本题中,薛某驾车致人死亡,权利人一直未找到,但并不代表就没有权利人,选项A错误将权利人找不到的事实等同于无权利人的事实,并进而推断出薛某赔偿6万元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错误的。
    选项B考查了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可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缺少合法根据。本题中,交警大队仅仅是代权利人接收6万元赔偿费,并非自身取得6万元的利益,因此其并非获益人,与薛某之间的关系也不应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选项B错误。
    选项C考查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否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关于交警大队能否代收义务人的赔偿款,《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第71条曾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但是,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将上述规定予以删除,表明现行法律文件已经不再认可交警部门具有代收赔偿款的权利。故本题中,交警大队代收薛某的6万元,已经没有法律授权,属于违法行政,其与薛某之间并未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据此,选项C错误。
  选项D考查了无主财产。所谓无主财产是指所有人不明或者没有所有人的财产。在我国,认定无主财产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以及第1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可知,本题中,如果交警大队一直未找到权利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的特别诉讼,人民法院经过法律程序后,判决属于无主财产后,从而收归国有,据此,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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