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黄某(16岁)因殴打陈某致其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6月13日,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于6月20日对案件进行审查,同时告知黄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县检察院在讯问黄某之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于6月25日决定将案

admin2014-11-25  27

问题 案情:
    黄某(16岁)因殴打陈某致其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3年6月13日,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于6月20日对案件进行审查,同时告知黄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县检察院在讯问黄某之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于6月25日决定将案件退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7月27日,县公安局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8月10日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决定8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在8月18日向辩护律师送达起诉书副本。8月23日,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有非法取证的行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法院决定在庭审过程中一并审查。法庭审理过程中,黄某的法定代理人与陈某在法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中,存在哪些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请一一指出。

选项

答案(1)检察院的违法行为表现为: ①检察院于6月20日告知黄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做法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故检察院应当最迟在6月15日告知黄某有权委托辩护人。 ②县检察院在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没有听取陈某(及其委托的人)和黄某辩护人的意见,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县公安局的违法行为表现为: 县公安局自6月25日接到案件,到7月27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法定期限,错误。补充侦查的期间为1个月。 (3)法院的违法行为表现为: ①法院在开庭前5日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的做法错误。应当至迟在开庭前10目送达起诉书副本。 ②法院对于律师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决定庭审时一并审理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刑诉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第9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G5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