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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中山大学2009年研]
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中山大学2009年研]
admin
2022-09-19
26
问题
民法中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中山大学2009年研]
选项
答案
(1)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 (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①一方获得利益。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包括: a.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即通过取得权利、增强权利效力或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或义务的减弱而扩大财产范围。 b.财产或利益的消极增加,即因财产或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所得的利益。 ②另一方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另一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利益的损失。此处的应得利益是指在正常情形下可以得到的利益,而不是指必然得到的利益。 ③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一方受益导致另一方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即使受损失与得到利益不是同时发生的,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不同的范围,也不影响二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 ④获益没有合法根据。即不是直接根据法律或者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取得利益的。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性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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