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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系同事,共同合租丙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经丙同意,甲、乙请丁对该两居室进行简单装修。丁找来戊等3名装修工人进行具体施工。在装修过程中,戊嫌甲养的一盆绿色植物碍事,遂将其搬到阳台窗台上。一日,狂风大作,将那盆绿色植物吹落,砸伤楼下躲避不及的骑车人庚,在躲避
甲、乙系同事,共同合租丙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经丙同意,甲、乙请丁对该两居室进行简单装修。丁找来戊等3名装修工人进行具体施工。在装修过程中,戊嫌甲养的一盆绿色植物碍事,遂将其搬到阳台窗台上。一日,狂风大作,将那盆绿色植物吹落,砸伤楼下躲避不及的骑车人庚,在躲避
admin
2021-10-26
17
问题
甲、乙系同事,共同合租丙的一套两居室住房,经丙同意,甲、乙请丁对该两居室进行简单装修。丁找来戊等3名装修工人进行具体施工。在装修过程中,戊嫌甲养的一盆绿色植物碍事,遂将其搬到阳台窗台上。一日,狂风大作,将那盆绿色植物吹落,砸伤楼下躲避不及的骑车人庚,在躲避掉落的植物时,庚的自行车又将路旁停的辛的轿车剐蹭,相关当事人对赔偿事项各持己见,发生纠纷。
根据民法相关理论,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属于( )。
选项
A、按份之债
B、法定之债
C、特定之债
D、连带之债
E、选择之债
答案
C,D
解析
本案中,甲、乙共同合租丙的一套两居室,无论甲、乙之间是否为按份之债,但甲、乙与丙之间为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甲、乙与丙之间是合同之债。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因此,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属意定之债。而非法定之债。所以选项B错误。甲、乙承租的丙的房屋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因此,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法律关系属特定之债。所以选项C正确。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关系具有唯一性,不具有可选择性。因此,甲、乙与丙之问的租赁法律关系属简单之债,而非选择之债。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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