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也就是说,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试用侵权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admin2015-08-21  38

问题 “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也就是说,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试用侵权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选项

答案(1)该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 (2)侵犯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确实需要损害事实,没有损害,就不负民事责任。不论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要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缺少损害事实,条件就不具备,就不承担责任。该损害事实是由一定行为和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益,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后半句的理解是正确的。 (3)反过来的理解不正确。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未必承担责任。承担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一般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损害事实存在;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承担民事责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可能使致人损害的人产生抗辩事由。抗辩事由成立,致人损害的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包括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引起的损害、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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