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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叶天与白伶是同事,于1995年结为夫妇。婚前白伶住A市甲区,叶天住A市乙区,婚后他们同住A市乙区。1年后,白伶由于工作任务被调往B市丙县某单位的对外联络处工作。因感情出现问题,1998年6月叶天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白伶离婚。甲区人民法院受诉后
案情:叶天与白伶是同事,于1995年结为夫妇。婚前白伶住A市甲区,叶天住A市乙区,婚后他们同住A市乙区。1年后,白伶由于工作任务被调往B市丙县某单位的对外联络处工作。因感情出现问题,1998年6月叶天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白伶离婚。甲区人民法院受诉后
admin
2008-12-16
28
问题
案情:叶天与白伶是同事,于1995年结为夫妇。婚前白伶住A市甲区,叶天住A市乙区,婚后他们同住A市乙区。1年后,白伶由于工作任务被调往B市丙县某单位的对外联络处工作。因感情出现问题,1998年6月叶天向A市甲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白伶离婚。甲区人民法院受诉后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于是把案件移送至A市乙区人民法院。乙区法院又把案件移送到B市丙县人民法院,B市丙县人民法院又以白伶的户口不在本县为由,将案件退回到A市乙区人民法院。几番周折,致使案件迟迟得不到审理。叶天为此苦恼万分。最终管辖的法院确定之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白伶由于工作忙没有时间出庭,于是在白伶没有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案做出 了不予离婚判决。叶天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该判决离婚,于是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做出 调解,调解不成,于是二审人民法院做出 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
问题:
选项
答案
本案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理应由被告白伶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白伶的户口所在地虽在A市,但由于白伶离开A市而在丙县居住早已超过1年,所以,白伶的经常居住地丙县应视为其住所地。所以,从法律上来讲应由丙县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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