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李×生、审判员刘×文、张×江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孙×河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东杀人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仁出庭支

admin2021-06-04  28

问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1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长李×生、审判员刘×文、张×江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孙×河担任书记员,公开开庭审理了王×东杀人一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仁出庭支持公诉,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东故意杀人,依法应当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处王×东死刑。2001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了判决书。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了解到案情经过如下:犯罪嫌疑人王×东、系××省××县人,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经人介绍到××市××公司当勤杂工。王×东在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周×明等领导的批评教育。1999年8月因打骂与自己一起工作的勤杂工徐×海,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0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1件和250元钱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01年2月公司发2000年度奖金,王×东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经理周×明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1年5月10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东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又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王×东混进办公楼一楼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经理周×明进入三楼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王×东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周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青正在休息,于是王×东便轻轻地推醒侯×青,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周经理报告,请侯×青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王×东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周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周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十余下,致使经理周×明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王×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2001年5月12日王×东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王×东现押于××看守所。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收缴了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等。在审理中王×东对犯下的罪行亦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王×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产生矛盾不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王×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特以×检刑诉[2001]××号起诉书,于2001年6月1 7日对王×东提起公诉。王×东认为,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的麻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自己从轻处罚。在诉讼中,王×东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祥作为辩护人。高×祥认为王×东的辩解言之有理,建议法院对王×东从轻、减轻处罚。
    王×东基本情况如下: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选项

答案(一)首部 (1)标题。标题应居中书写,第一行应写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行应写为:刑事判决书。 (2)案号。应写为:(2001)×刑初字第×号。 (3)公诉机关项。应写为: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4)被告人项。应写为:被告人王×东,男,19××年×月×日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市××公司勤杂工,住××公司平房3排13号,2001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 (5)辩护人项。应写为:辩护人高×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6)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应写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涉嫌故意杀人,于2001年6月1 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供×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高×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正义 1.事实 (1)××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概括写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2)被告人王×东辩称……(概括写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的意见)。 (3)辩护人高×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4)经审理查明,…… ①写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a.以犯罪构成理论为指导,写明事实要素,兼叙影响定罪量刑处理的各种情节。b.选材得当,与案件无关的人和事不应写在文书中。c.语言精练,语句通顺。 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2.理由 (1)由“本院认为,……”引出。 (2)确定罪名。应写明被告人王×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3)确认量刑情节。应当写明从重、从轻处罚情节。 (4)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表示肯定。应写为:××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5)表明辩解、辩护的理由是否被采纳。应写为:被告人王×东辩解、辩护人高×祥的辩护意见认为王×东在案件审理中,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东提出由于领导找麻烦而实施杀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6)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应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3.判决结果 应写为:被告人王×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尾部 1.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应写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份。 2.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署名为:审判长李×生;审判员刘×文;审判员张×江。 3.判决决定的日期及加盖印章。 4.书记员署名。署名为:书记员孙×河。 5.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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