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admin2009-11-27  36

问题 刘某,男,24岁。1999年5月19日刘某在某洗浴中心与按摩女邹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邹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刘某将其强奸,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如果公安机关需要讯问刘某,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

选项 A、传唤到刘某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讯问
B、上述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C、如刘某已被拘留或者逮捕,可以在看守所或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D、传唤刘某到其住所进行讯问

答案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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