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2011—卷一—31,单)

admin2017-06-13  33

问题 某化肥厂以其污水处理设施“效率低、费用高”为由,予以停运拆除。在下列哪一情况下,该厂构成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2011—卷一—31,单)

选项 A、未在事前获得权威性技术论证   
B、未采用替代性的污水处理措施   
C、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   
D、未征得附近村民的同意   

答案C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某化肥厂停运拆除污水处理设施,未征得当地环保局的同意的行为,是不符合《环境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的,C项当选,其他各项说法均不正确。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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