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承诺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

admin2013-06-13  19

问题 下列哪些承诺行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    )

选项 A、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B、撤回承诺的通知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C、撤回承诺的通知因送达的原因后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未及时将该情况通知承诺人
D、超出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答案A,B,D

解析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入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根据《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1RQ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