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夫妇于1965年结婚并生有一女一子,1970年朱某的妻子因病去世,朱某一人将子女抚养长大。1990年朱某女儿朱晓嫁到外地,从此与父亲和弟弟少有联系。次年儿子朱平也结婚,并于1995年生下一女朱琳琳。 1999年,朱平因车祸死亡,其妻带女儿另嫁他人。20

admin2013-06-09  7

问题 朱某夫妇于1965年结婚并生有一女一子,1970年朱某的妻子因病去世,朱某一人将子女抚养长大。1990年朱某女儿朱晓嫁到外地,从此与父亲和弟弟少有联系。次年儿子朱平也结婚,并于1995年生下一女朱琳琳。 1999年,朱平因车祸死亡,其妻带女儿另嫁他人。2000年,朱某患病,朱某的侄儿朱琪前来照料朱某生活,直到2005年朱某病危住院。朱某在病榻上曾写下一张字条,内容为:“我走后,把房子留给朱琪,把5万元存款留给孙女朱琳琳。朱××(朱某名字)写于弥留之际。”不久朱某病故,朱琪随即打电话通知在外地的朱晓,告知了朱某的死讯和字条的内容。朱晓得知父亲没有给自己留下遗产,在电话中气愤地说:“老头子不讲情意,不给就算了,给我还不稀罕呢。”关于朱某的遗产处理,下列选项中哪些项是错误的?

选项 A、朱某的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B、朱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朱琪应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部分遗产
C、朱晓并未放弃其遗产继承权,但因其未尽扶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
D、朱琳琳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遗产中应该为朱琳琳保留必要的份额

答案A,B,D

解析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题中朱某所留字条不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因此遗嘱无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A项错误。结合《继承法》第10条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及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本题中朱琪就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他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但不是作为法定继承人而应当分得遗产,B项也错误。《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分析本题中朱晓在电话中所说的话,是在误以为字条有效的情况下说的气话,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的形式,不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效果。另外,《继承法》第13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可见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这一规定,朱琳琳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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