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共谋去盗窃丙家的财物,并商定由甲负责在门外望风,乙人室行窃,之后平分赃款。为以防万一,甲买了两把匕首,二人各自携带一把。结果在行窃过程中,乙突然发现丙的妻子丁睡在床上,见其长的漂亮,乙就停止行窃,并将丁强行奸污。乙刚行奸完毕,突然听见甲的喊声,出门一

admin2013-03-31  24

问题 甲和乙共谋去盗窃丙家的财物,并商定由甲负责在门外望风,乙人室行窃,之后平分赃款。为以防万一,甲买了两把匕首,二人各自携带一把。结果在行窃过程中,乙突然发现丙的妻子丁睡在床上,见其长的漂亮,乙就停止行窃,并将丁强行奸污。乙刚行奸完毕,突然听见甲的喊声,出门一看原来是丙回来了。二人拔腿就跑,丙紧随其后追赶。甲眼看自己就要被丙追到,转身用匕首划伤了丙的胳膊,后二人逃脱。那么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    )

选项 A、甲与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与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C、甲与乙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D、甲只构成抢劫罪,乙只构成强奸罪

答案A,C,D

解析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实行过限行为,原则上来讲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但是会影响到对不同行为人的定性问题。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若共同犯罪中某行为人在其他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超出犯罪故意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则其他行为人对于过限的犯罪不具备任何罪过,故不应为其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某共同犯罪人实施计划外行为是其他犯罪人事先有预料的,表明其他犯罪人主观上对该犯罪行为是容忍的,尽管没有亲手实行,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该犯罪行为就不是实行过限,应当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临时起意问题,由所有共犯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乙在行窃过程中强奸丁,这是甲不可能预料到的,所以乙的强奸行为构成典型的“实行过限”,乙应单独对其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甲刺伤丙的行为,  乙则是事先可以预料的。因为二人在计划盗窃之后甲准备了匕首,乙不但知情而且是默认的。所以在盗窃财物后,为逃避追捕而刺伤丙的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的情形,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责任。尽管乙没有实施该行为,但由其承担刑事责任也是非常合理的,因为一方面他事先没有反对准备匕首,事中也从甲实施该行为中获利。所以以上选项中只有B正确, ACD均错误。另外乙除了构成抢劫罪之外,还单独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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