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愿意送货上门。”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6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上门提货。”乙于6月4日回电:“

admin2015-09-11  18

问题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5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愿意送货上门。”6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600元可要。”甲于6月2日回复:“可以,6月7日到我这儿来上门提货。”乙于6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6月7日,乙到甲的经常居住地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很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选项 A、A地
B、B地
C、C地
D、D地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观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由于甲隐瞒了电脑的实际情况,使乙引起重大误解而达成了此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在乙发现后,二人重新订立合同。因此,合同签订地点(甲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故C项正确,当选;A、B、D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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