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口去阿根廷一批货物,合同条款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2000年5月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后,出口方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及商检证书向银行结汇,银行根据信用证核对无误,凭以结汇。后来买方发现商检上的日期为5月25日,就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

admin2012-07-28  53

问题 我出口去阿根廷一批货物,合同条款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2000年5月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后,出口方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及商检证书向银行结汇,银行根据信用证核对无误,凭以结汇。后来买方发现商检上的日期为5月25日,就向卖方提出索赔。理由是卖方串通船方弄虚作假,倒签提单。您认为本案买方提出的赔偿理由是否充分?

选项

答案(1)买方提出的理由充分。从商检证书的日期上,即可反证该批货物为倒签提单,从而证明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装运期。 (2)议付银行对商检证书上的日期晚于提单日期,显属单单不符而未能发现也难辞疏忽之咎。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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