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被告是谁? 食品厂能否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

admin2008-12-16  22

问题 本案的被告是谁?  
食品厂能否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

选项

答案不能。因为本来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不会因为对非争议标的物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解析 《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所扣押的财产位于甲市B区,根据该条规定,甲市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 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中,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不能因为对非争议标的物或者争议标的物的非主要部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根据上题的分析,在该购销合同案件中,甲市B区人民法院本无管辖权,而且本案的争议标的物是所欠的贷款,已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是商店的商品,并不属于本案的争议标的物,所以根据该条规定,甲市B区人民法院并不因为对非争议标的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取得管辖权,当事人不能向甲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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