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张总经理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上结识了科威特胡塔(东方)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劳尔特,经过几次接触,双方有意进行合作。1991年8月,张总经理及其随行人员应邀访问科威特,并在科威特同胡塔(东方)有限公司草签

admin2015-06-30  40

问题 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张总经理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上结识了科威特胡塔(东方)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劳尔特,经过几次接触,双方有意进行合作。1991年8月,张总经理及其随行人员应邀访问科威特,并在科威特同胡塔(东方)有限公司草签了一项工程承包合同。同年9月,双方在中国某省省城正式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责在科威特某地重建一座在海湾战争中被摧毁的工程。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胡塔(东方)有限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项,双方发生纠纷。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便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根据何在?

选项

答案(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合同是在中国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拥有此案的管辖权。但管辖法院不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是某省政府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 (2)应适用科威特法。此案的准据法,因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一般应以工程所在地法作准据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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