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天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开始陷入资不抵债的状况。人民法院2007年月5日受理了其破产申请,并于2007年9月10日依法宣告其破产。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清算人发现该公司在最近发生过以下业务,其中哪些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dmin2009-05-14  29

问题 2006年2月,天方化妆品有限公司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开始陷入资不抵债的状况。人民法院2007年月5日受理了其破产申请,并于2007年9月10日依法宣告其破产。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清算人发现该公司在最近发生过以下业务,其中哪些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选项 A、2006年月2日,该公司将其市值1000万元的一栋办公楼以200成元低价出售
B、2006年月15日,该公司欠银行的一笔100万元的欠款到期,公司予以全额清偿
C、2007年月11日,该公司对一笔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
D、2007年月8日,该公司一笔300万元的欠款到期,对银行予以全额清偿,因此获取了良好的信誉,得到一笔高额订单,获利600万元

答案1,2,8

解析 本题考查企业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问题。A项,《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本项的情况类似于这一条,但是其发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一年之前,因而不能适用本条,清算人无权请求撤销该行为,故本项应当入选。C项,同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本项中的行为发生于受理破产之前一年之内,属于本条所指的情况,因而清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B、D项,同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B项超出了本条规定的六个月的时间期限,因而属于合法的债务清偿,不得请求撤销。D项发生于破产申请之前六个月之内,但这一清偿使得公司获得很大利润,因而也不属于可以撤销的范围,也应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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