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入伙。 (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admin2017-05-15  37

问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入伙。
    (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
    (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
    (1)为
就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的事项,甲、乙、丙、丁四人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①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乙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丙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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