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于2005年8月7日(当日的邮戳)以平信方式向深圳公司发出要约,予以某一价格出售一定数量的服装给深圳公司,并言明深圳公司在10日内答复有效。信内未载明日期。深圳公司于8月10日收到该信,因此时深圳公司在与另一家公司磋商合同事宜,至8月19日磋商失败

admin2013-10-23  23

问题 北京公司于2005年8月7日(当日的邮戳)以平信方式向深圳公司发出要约,予以某一价格出售一定数量的服装给深圳公司,并言明深圳公司在10日内答复有效。信内未载明日期。深圳公司于8月10日收到该信,因此时深圳公司在与另一家公司磋商合同事宜,至8月19日磋商失败才急忙向北京公司传真发出承诺的通知。北京公司在收到传真后未作任何表示,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有效承诺,因其未过承诺期限
B、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有效要约,因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
C、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但北京公司不作任何表示视为承诺,故合同成立
D、深圳公司的通知为新要约,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故合同未成立

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本题中,北京公司以平信的方式发出要约,信件也未载明日期,因此,承诺期限应从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即从2005年8月 7日起算,承诺期限为10天。深圳公司于8月19日向北京公司发出的承诺无效,根据《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据此,深圳公司发出的承诺为新要约,而北京公司未作任何表示,合同未成立。因此,本题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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