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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56,多)
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56,多)
admin
2014-05-30
32
问题
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56,多)
选项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分,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
B,C
解析
刘某明知该酒可能含有少量有毒物质,当然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行为人只要知道这是毒物就可以了。这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只要知道“有毒有害”就可以,不需要知道具体的毒品的成分。例如,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可能不知道被害人的姓名、年龄等,但只要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这是因为,“毒品”、“人”等都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只要认识到这是“毒品"、“人”,就能够理解其行为的社会意义及其危害性。《刑法》第144条规定: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即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外注意,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规定的非常慎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也即属于行为犯,故A项错误,B项正确。值得说明的是,B选项在2008年卷二第2题D项中考查过,D项的内容为: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2008年的这个选项是错误的,行为人只要认识到其贩卖的对象是“毒品”,就可以成立贩卖毒品罪。
本案为发生在经济领域的犯罪,也是一种贪利型犯罪,一般都会科处没收一定的财产或者罚金刑的。刘某“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应按《刑法》第144条、141条规定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对构成本罪者应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说法正确,C项正确。对于此类犯罪是否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考生可能并不确定知道,但考虑到这是经济犯罪,并且性质比较严重,一般会判罚金刑或没收财产。
通过生活常识来判断这个问题,去似酒生产厂购买假酒的行为能认定为是共同犯罪吗?这种实际卜,属于对合型犯罪,刑法仅仅处罚一方当事人,即处罚生产、销售者,购买者不成立犯罪;因此,刘某如果是单纯地买假酒的,不成立犯罪。但是,本案处罚的是刘某的再次销售行为,两个人不成立共同犯罪。再者,对于这种多环节的犯罪,不能认为只要参与了的人就成立共同犯罪。另外,村办酒厂和刘某并没有共同的故意。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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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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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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