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的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7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

admin2019-06-18  27

问题 赵某、钱某都是某公司的职员,两人同住一宿舍。2007年春,公司派赵某到珠海办事处工作1年。临行前,赵某将已使用了1年的一台电脑委托给钱某保管并允许其使用。1个月后,赵某给钱某写信说自己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委托其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但modem因还有用,不要出售。同单位的司机孙某知道此事后,对钱某表示想以低价购买,并嘱咐钱某给赵某写信说该电脑显示器有毛病,屏幕晃动,以便使赵某降价出售。钱某考虑到孙某经常给自己免费送东西,便按照孙某的意思给赵某写信。赵某回信说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孙某以1 500元的价格买下该电脑。过了几天,钱某因急需用钱,遂将电脑的modem以赵某的名义出售给周某,价格为500元(略低于当地的市场价格),周某已经付款,尚未交货。此时,赵某回公司办事后知道了钱某的行为,十分愤怒,坚决反对出售电脑和modem。问:
钱某向周某出售nlodem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为什么?

选项

答案钱某向周某出售modem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该行为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赵某没有委托钱某出售modem,钱某的行为为自始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行为,其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赵某可以追认该行为而使其行为有效;第三人周某在知道钱某为无权代理之后也可以催告赵某追认或者撤销该行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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