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嘉庆年间,曹怀璞以名孝廉宰福建闽县。一日,于途中遇两人辩,执而问之。某拾得银五十两,持归呈母。其母日:“银数太多,倘此人急需,失之必有他变;速至原处,俟其人而还之。”如命而往,果有人寻,遂还之。而失者曰:“尚有五十两,你当一并还我。”争辩不已。其意盖欲

admin2014-06-05  24

问题 清朝嘉庆年间,曹怀璞以名孝廉宰福建闽县。一日,于途中遇两人辩,执而问之。某拾得银五十两,持归呈母。其母日:“银数太多,倘此人急需,失之必有他变;速至原处,俟其人而还之。”如命而往,果有人寻,遂还之。而失者曰:“尚有五十两,你当一并还我。”争辩不已。其意盖欲籍此讹诈,以免谢也。曹遂诘失银者,曰:“汝所失果是百两乎?”,曰:“然”。命二人各具结上,乃语拾银者曰:“渠所失系百两,与此包不符。此乃他人所失,汝姑取之。”复语失银者曰:“汝所失之百金,少项当有人送至,可仍在此候之。”拾银者持银而去,而此人默然不能复置一辞。围观者莫不称快焉。
    《大清律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条:凡得遗失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人官,一半给主。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1)清代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基本规定是什么?
    (2)这一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3)试分析曹怀璞处理此案的行为。

选项

答案(1)关于遗失物的规定,“凡得遗失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另一半给还失物人。”如果这个东西是官府的,就归官府,如果是私人的,就召别人来认领,一半给拾得人,另一半给遗失人。“如三十日内无人识认者,全给。”就是30天内没有人认领的话,那么就所有权就归拾得人。“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赃论。”在期限内,实际上是5天,不送官的,如果是官府的东西,按坐赃论。“私物,减二等。”如果是私人的东西。减两等。“其物一半入官,一半给主”如果是私人物品,你没有去报官的话,最后查出来了,一半归失主,一半归官府。 (2)总的来讲是对于遗失物这种情况作出细致的规定可以使得所有权的归属在短时间内得到明确。既保护了拾得人的利益,又保护了失主的利益,同时对官府的利益是优先保护的。 (3)实际上是一个智慧断案。他实际上是借知县的这种权威对失主的这种贪图私利的这种行为做了处罚。这个反映了中国古代司法行为在很多场合并没有严格办案,但是得到民众的认可。古代的司法行为包括其他的立法行为,有非常明显的道德化的倾向。虽然法律要求法官要严格判案,实际上法官在实践中不一定会严格判案。有一个道德的指引,道德的倾向在里面这个分析是开放性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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