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0年开始经营,1990年开始获利,1990年至1996年盈亏情况分别为:50万元,-15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30万元,1997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100万元,营业成本为650万元;管理费用为100万元

admin2009-03-08  26

问题 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于1990年开始经营,1990年开始获利,1990年至1996年盈亏情况分别为:50万元,-15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30万元,1997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100万元,营业成本为650万元;管理费用为100万元,其中交际应酬费15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其中年初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100万元,支付年利息18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支付年息10万元;营业外收入12万元,营业外支出1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4万元,罚款5万元,全年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时:
年应纳税所得额:1100-650-100-50+12-10-以前年度亏损额60=242(万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242×33%=79.86(万元)
要求:假定作为注册税务师受托对该合资企业1997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依据现行税法规定,扼要指出问题,简述政策规定,并作正确税额计算及补税计算。

选项

答案(1)存在影响纳税的问题: ①交际应酬费超标,多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允许税前列支的交际应酬费:1100×5‰=5.5(万元) 企业实际列支15万元 超标准列支15-5.5=9.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5万元。 ②企业间拆借资金利息支出超标准,多抵减应纳税所得额,按税法规定,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可在税前扣除,所谓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不高于按照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故企业拆借资金允许列支的利息=100×(图)=10(万元),企业实际列支的利息为18万元,超标准列支利息18-10=8(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③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抵扣,企业多抵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④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罚款”不得税前抵扣,企业多抵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⑤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存在问题,多抵亏损,按税法规定,亏损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在弥补亏损有效期内,不论其中某一年度是否出现亏损,该年度都应作为一个弥补年度计算弥补期。连续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亏损,自第6年起就不再弥补,故企业1991年发生亏损150万元自1992年起连续弥补至1996年,尚有亏损10万元自1997年起不能在税前弥补,1992年发生亏损自1993年起连续弥补至1997年,故 1997年可弥补20万元。1996年发生亏损30万元可在1997年度弥补,据此1997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50万元,企业多抵亏损1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正确税额计算: 年应纳税所得额=242+9.5+8+4+5+10=278.5(万元) 应纳所得税=278.5×33%=91.905(万元) 企业应补所得税=91.905-79.86=12.04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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