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邦(9岁)星期天和妈妈刘彤去公园玩,在与另外一位小朋友赵晨晨(7岁)的游戏过程中将其双眼划伤,致使赵晨晨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赵晨晨的父亲赵建平要求李家赔偿赵晨晨的医药费、伤残费共计18万元。李邦的父亲李伟以李邦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赵家将其诉至法

admin2022-06-15  37

问题 李邦(9岁)星期天和妈妈刘彤去公园玩,在与另外一位小朋友赵晨晨(7岁)的游戏过程中将其双眼划伤,致使赵晨晨右眼失明,左眼视力下降,赵晨晨的父亲赵建平要求李家赔偿赵晨晨的医药费、伤残费共计18万元。李邦的父亲李伟以李邦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赔偿。赵家将其诉至法院。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地位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李邦与其父李伟是共同被告
B、本案原告是赵建平
C、本案被告是李伟
D、刘彤不宜作为证人

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A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本案原告是赵晨晨。B项表述错误。刘彤可以作为证人,但是证明效力不高。D项表述错误。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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