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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8—卷二—55,多)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8—卷二—55,多)
admin
2014-07-03
48
问题
甲雇凶手乙杀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8—卷二—55,多)
选项
A、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乙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乙对丙成立爆炸罪,对丁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
B,C,D
解析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甲教唆乙杀人,乙接受教唆,二人形成共犯关系,故A选项正确。
甲作为共犯人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所以B选项错误。本案中,甲并没有危害安全的故意,题干中也谈到,甲“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故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
乙虽未将丙杀死,但杀死了丁,属于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仍然适用法定符合说处理。乙主观上想杀人,客观行为也杀死了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C选项错误。
乙采取爆炸的方式杀丙,因为丙住宅周围没有其他人与物,所以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成立爆炸罪,但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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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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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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