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位于大连,在上海有一个分支机构乙。2002年1月,乙与位于上海的丙企业在上海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丙向乙购买货物,买卖合同的价值为50万元;丙先付15。万元的定金,于2002年5月底前丙去大连甲企业处提货,丙见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逾期违约金为

admin2009-02-15  36

问题 甲企业位于大连,在上海有一个分支机构乙。2002年1月,乙与位于上海的丙企业在上海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丙向乙购买货物,买卖合同的价值为50万元;丙先付15。万元的定金,于2002年5月底前丙去大连甲企业处提货,丙见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逾期违约金为标的额的5%。2002年1月21日,丙付了15万元的定金,于2002年5月1日去大连甲处提货时被告知货未准备好,10日内一定交货。5月12日甲再次以未准备好为由推托。据了解得知,甲企业3月初才开始准备生产这批货,丙要想在5月拿到货是不可能的,于是丙向乙提出解除合同。
   请就上述内容做以下的分析:
   (1)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2)乙与丙的纠纷能否不诉讼?为什么?
   (3)如果诉讼,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是谁?
   (4)丙提出解除合同有没有法律依据?
   (5)如果乙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丙的违约责任怎么办?为什么?
   (6)如果丙未造成实际损失,丙可以向乙要求承担多少违约责任?

选项

答案(1)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可以选择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乙与丙的纠纷不能不诉讼,因为在事先和事后双方没有仲裁协议。 (3)诉讼的管辖是属于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因此,应当在上海或者大连基层人民法院。 (4)丙提出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因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是5月底,属于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补充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丙在5月1日去要求提货是在履行合同,在没有得到货物时,又给与合理的期限,对方仍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依据《合同法》有关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5)如果乙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丙的债务时,由甲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是甲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丙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金或者定金。定金应当不超过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能视为定金。所以违约金为2.5万元,定金为10万元。丙可以选择定金,乙向丙退回15万元后,再支付10万元的定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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