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某供应商在一次政府采购中没有能够中标,便认为此次采购招标中存在舞弊行为,并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该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某供应商在一次政府采购中没有能够中标,便认为此次采购招标中存在舞弊行为,并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该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admin
2013-04-25
30
问题
某供应商在一次政府采购中没有能够中标,便认为此次采购招标中存在舞弊行为,并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该供应商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选项
A、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B、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C、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可以向政府监管部门投诉
D、供应商对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A,B,C,D
解析
《政府采购法》设置了两类保护制度:一个是保护供应商权利的质疑、投诉制度;另一个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监督检查制度。其中,质疑,是供应商就权益遭受损害向采购人提出的法律质疑,采购人有义务作出答复。投诉,是供应商因为不满质疑答复结果或者未能得到及时答复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法律诉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供应商对有关投诉的行政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故A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第54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故B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第55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故C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第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D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df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甲的行为构成下列哪些犯罪?()在本案中某甲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计算()。
马某在深圳经济特区工作,为单位运送货物时发生车祸,就工伤赔偿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依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马某只能得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广东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马某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下列对于法院应如何处理
依据《刑法》规定,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
对于马锋与刘娟结婚的行为,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对于本案中潘丽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我国《刑法》分则第9章渎职罪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在A企业诉区工商局查处其生产劣质产品一案中,A企业认为自己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原材料所致。其中有一个关键的证据在B企业场区内,但由于B企业正在搬迁,这个证据极有可能灭失,因而A企业欲申请证据保全。那么其应当在何时以何种方法提起证据保全申请?
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一审审判程序中错误的是()。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某市拟将所管辖的一个县变为市辖区。根据宪法规定,上述改变应由下列哪一机关批准?()
罗马法上初步的法人制度中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下列哪一或哪些选项正确揭示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随机试题
在DreamweaverCS5中,关于图片超链接,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_。
患儿,1岁。发热、咳嗽、流涕3天入院。入院后体温持续不退,达40℃,呕吐、谵妄,抽搐2次。体检:胸、腹部及四肢皮肤有瘀斑,前囟隆起,双肺呼吸音粗糙,可闻及少许干性哕音,腹软,脑脊液外观混浊。为明确病原菌,应首先进行的检查是
只在桁架节点上布置荷载时,则桁架杆件产生的力是()。
下列适用《政府采购法》的主体包括()。
有两个投资方案:甲方案的标准离差为4.86%,乙方案的标准离差为2.31%,可以断定乙方案的风险一定比甲方案的风险小。()
以下属于认知过程的有()。
学习长方形的面积计算公式后,再学习正方形的面积计算公式的学习类型是()。
21世纪高技术的核心是()。
完整的计算机软件指的是
Thirtyyearsago,anyoneblaminglonelinessforphysicalillnesswouldhavebeenlaughedat.Butasscientistsstudieddifferen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