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admin2015-04-17  39

问题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表现在哪些方面?

选项

答案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是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 (1)立法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享有制定或修改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权力。根据《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在本地区实施的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法律,但它不得制定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它的性质是一种地方立法权,不属于国家立法权范畴。 (2)行政管理权。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是指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本行政区行政事务的权力,如政策制定权、人事任免权、发布行政命令权、社会治安管理权、财政独立权、航运管理权、民用航空管理权等。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的司法权是指,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对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是指诉讼案件以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终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最终的判决和裁定。但是特别行政区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也有限制:①特别行政区建立前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已作出的限制。②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③特别行政区享有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即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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