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为2年,丙为甲还款的保证人。2007年4月,甲还给乙2万元。2007年6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丙。2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

admin2013-08-14  43

问题 2006年3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为2年,丙为甲还款的保证人。2007年4月,甲还给乙2万元。2007年6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丙。2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乙请求丙偿还借款。问:
丙应偿还多少借款?

选项

答案丙应偿还2万元借款。本案中,丙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当甲于2007年4月偿还乙2万元后,丙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到2万元。至于甲的第二次借款,因丙并不知情,不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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