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哪一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admin2014-10-17  27

问题 下列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表述,哪一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选项 A、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法院
B、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的中外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但不可以约定外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院管辖
C、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
D、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专属管辖不得对抗仲裁,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就是说,就涉外民事诉讼而言,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中财产保全都是由申请人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选项C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Z6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