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二37题,单选)

admin2018-03-24  17

问题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二37题,单选)

选项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第二审程序中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所以,B选项表述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3项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所以C项表述正确无误。所有的发回重审必须以撤销原判为基础,所以D项表述正确无误。
本题的难点在于A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条规定仅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而如果因违反法定程序而发回重审的不受此限制。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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