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公司为上市公司,2015年发生的有关事项如下: (1)2013年1月1日与A租赁公司签订一份不可撤销合同,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台设备,租期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50万元。租赁期开始日为2013年1月1日,设备已经投入生产,生产产品当年开始盈利。20

admin2017-04-12  35

问题 ABC公司为上市公司,2015年发生的有关事项如下:
(1)2013年1月1日与A租赁公司签订一份不可撤销合同,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一台设备,租期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50万元。租赁期开始日为2013年1月1日,设备已经投入生产,生产产品当年开始盈利。2015年12月31日,ABC公司预计该产品销量逐年递减,加之宏观政策调整,该公司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由于该设备无法转租,因此经营租赁合同变为亏损合同,按规定2016年、2017年应继续支付租金。
(2)2015年11月16日,ABC公司获知F公司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事项起因于ABC公司侵犯了F公司的专利技术,F公司要求法院判令ABC公司立即停止涉及该专利技术产品的生产,支付专利技术费100万元,并在相关行业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ABC公司经向有关方面咨询,认为其行为可能构成侵权,遂于2015年12月16日停止生产该专利技术产品,并与F公司协商,双方同意通过法院调解其他事宜。
调解过程中,F公司同意ABC公司提出的不在行业报刊上刊登道歉公告的请求,但坚持要求ABC公司赔偿100万元,ABC公司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其运用该专利技术的时间较短,按照行业惯例,100万元的专利技术费过高,ABC公司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认为,最终的调解结果很可能需要向F公司支付专利技术费8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万元。至2015年年末,有关调解仍在进行中。
(3)2014年12月1日,ABC公司与G装修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签订合同,由G公司为ABC公司新购买的写字楼进行内部装修,装修期为3个月,合同总价款为5000万元。该合同约定装修用材料必须符合质量,必须遵守甲醛不得超标等环保要求。装修工程开始时,ABC公司预付G公司3000万元,装修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1500万元,余款500万元为质量保证金。该装修工程开始,ABC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2015年3月15日,G公司告知ABC公司,称该装修工程完成,要求ABC公司及时验收。2015年3月20日,ABC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装修工程验收时发现,装修用部分材料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特别是甲醛严重超标,不符合环保要求。为此,ABC公司决定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G公司赔偿新购买的写字楼无法按时开业造成的损失500万元。G公司不同意赔偿,ABC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免于支付剩余工程款并要求G公司赔偿500万元损失。2015年12月25日,当地人民法院判决G公司向ABC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免除ABC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G公司对判决结果无异议,承诺立即支付100万元赔款(根据G公司财务状况判断。其支付上述款项不存在困难)。但ABC公司不服,认为应当至少向G公司索取300万元赔偿款,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至2015年年末,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ABC公司的上诉进行判决。
(4)ABC公司2015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答辩书。
该事项起因于2015年2月16日,ABC公司与H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了一项价值3800万美元的商品销售协议,约定5个月之后到约定港口交货。因H外商投资企业中途临时变更港口,至2015年7月16日,ABC公司尚未将商品发往约定的港口。于是H外商投资企业认为ABC公司违约,应当赔偿其损失1000万美元,而ABC公司认为延期交货的主要责任在于H外商投资企业。双方协商不成,H外商投资企业于2015年12月20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决。ABC公司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判断,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很可能在仲裁中获胜。
(5)2015年10月5日,T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ABC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
该事项起因于ABC公司于2015年6月开发出的一种新型电子产品,正处在试销阶段。据消费者的调查反馈结果和专家的预测,对产品的市场前景非常看好。但是,T公司从市场上购得ABC公司试销的新型电子产品经分析测试后认为,ABC公司试销的产品中的主要技术部分含有其研究并申请成功的专利技术,而此前,ABC公司并未征得其同意,为此,2015年10月5日,T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ABC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ABC公司立即停止产品的试销并向T公司一次性支付使用费600万元。ABC公司认为其研发的新型电子产品并未侵犯T公司的专利权,并于2015年10月26日向法院反诉T公司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T公司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10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根据有关分析、测试情况及法律顾问的意见认为新型电子产品很可能侵犯了T公司的专利权,如果败诉估计一次性支付使用费550万元~560万元,且在此区间每个金额发生的可能性大致相同,并承担诉讼费用8万元;而且反诉T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也可能难以胜诉。直到2015年12月31日,两起诉讼均未判决,尚在审理当中。
要求:根据事项(1)~(5)编制有关会计分录,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的,请说明不需编制的理由。另外,对于事项(5)需要写明应披露的内容。(答案中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选项

答案事项(1): 借:营业外支出 100(50×2) 贷:预计负债 100 事项(2): 借:管理费用 3 营业外支出 80 贷:预计负债 83 事项(3): 借:其他应收款 1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 事项(4): 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 理由:ABC公司根据法律顾问的专业判断,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很可能在未决仲裁中获胜,这意味着ABC公司所承担的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 事项(5): 借:管理费用 8 营业外支 555[(550+560)/2] 贷:预计负债 563 由于很可能败诉,从而导致ABC公司对T公司的反诉也可能败诉。但如对此作充分披露,则很可能对ABC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此,ABC公司在2015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附注中应披露或有事项如下: “2015年10月5日,T公司状告本公司研发、生产并销售的新型电子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赔偿600万元。本公司对此提出了反诉。截至2015年12月31日,相关诉讼尚在审理当中”。

解析 事项(1),因2015年12月31日公司决定停止生产产品,所以未来两年租赁的设备就没有用了,但因已签订了合同,所以未来两年仍要支付租金的,这两年租金就是此项亏损合同的亏损,即确认为预计负债。
  事项(3),二审未判决,所以一审判决的金额就是很可能发生的金额,同时因G公司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无异议,所以这100万元是ABC公司基本确定能收到的,因此要确认为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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