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6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2016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7年1月10日编制完成,批准对外报出日为2017年4月2

admin2018-06-20  53

问题 长江公司为上市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6年度实现利润总额2000万元,2016年度的财务报告于2017年1月10日编制完成,批准对外报出日为2017年4月20日。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于2017年3月25日结束。
(1)2017年1月1日至4月20日注册会计师在对长江公司审计时,发现如下会计事项:
①1月8日,长江公司决定停产某产品,退回从甲企业采购的一批原材料,甲企业同意按原价退货。该批原材料系2016年12月15日购入并入库,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税额13.6万元,款项未付,无其他相关税费。至2016年12月31日该批原材料尚未投入使用,2016年年末按同类原材料计提10%的存货跌价准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退货前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存货跌价准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认定该事项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②2月20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发现,长江公司2016年10月15日与乙企业签订协议,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企业销售设备40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为10万元。按售价5%。支付手续费。至2016年12月31日,长江公司累计向乙企业发出设备400台,收到乙企业开具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设备300台,长江公司按400台向乙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680万元,并按400台确认销售收入,计算手续费和结转销售成本。每台设备的账面成本为8万元;至审计日,长江公司尚未收到乙企业销售设备的款项。
2016年12月31日,长江公司同类设备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为10%,但长江公司未对该项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③2月20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发现,长江公司2016年9月20日与丙企业签订一项建造合同。合同约定,长江公司为丙企业建造一项大型设备,合同总造价为702万元(含增值税),于2016年10月1日开工,至2017年3月31日完工交货。至2016年12月31日,该合同累计发生支出120万元,与丙企业已结算合同价款210.6万元,实际收到货款351万元。
2016年12月31日,公司按50%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认费用,未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在审计时,注册会计师根据预计建造合同尚需发生成本360万元,据此确认合同完工进度为25%,无需计提合同预计损失。
(2)2017年1月1日,董事会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公司位于城区的一幢已出租的建筑物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建筑物系2016年1月20日投入使用并对外出租,入账时初始成本为1940万元,公允价值为24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相同;年租金为180万元,按月收取;2017年1月1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长江公司认同上述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发现的问题并作相应的会计调整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长江公司在对2017年1月1日至4月20日发生的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后,应调增原已编制的201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金额(     )万元。

选项 A、520
B、600
C、640
D、720

答案B

解析 事项②的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 (100×10)
  贷:应收账款    1000
由于长江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即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与此事项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无需调整。
借:应收账款    5 (100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
借:发出商品    800 (100×8)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48. 75    [  (1000 —5 — 80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8. 75
惜: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0  (800×10%)
  贷:存货跌价准备    8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 (8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
将本事项中“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未分配利润,应结转的金额=—1000+5+ 800 +48. 75 — 80+20=— 206. 25(万元)(即借方余额)。
借: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206. 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6. 25
借:盈余公积    20. 63
  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20. 63
事项③的调整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  [702÷(1+17%)×(50%—25%)]
  贷: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    150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长江公司在收到货款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因此,与此事项相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150×17%)无需调整。
借: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    37.5    (150×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
借: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11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2.5
借:盈余公积    11. 25
  贷: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11. 25
事项②应调增“存货”的金额= 100×8×(1 — 10%)=720(万元)。
事项②应调增“存货”的金额=100×8×(1—10%)=720(万元)。
事项③按原来错误的做法,“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借方金额180万元(702/1.17×50%—120),“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借方金额120万元,“工程结算”贷方金额180万元(210.6/1.17),“工程施工”大于“工程结算”科目120万元[(180+120)—180],列示在“存货”项目中;正确的做法下,应确认“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科目借方金’额30万元(702/1.17×25%—120),“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借方金额120万元,“工程结算”贷方金额180万元,“工程施工”小于“工程结算”科目30万元,应列示于“预收账款”科目中,因此“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在前述基础上调减150万元[702/1.17×(50%—25%)],调增“预收账款”科目30万元,故事项③减少“存货”项目120万元。结合事项②“存货”项目增加720万元(800—80),对“存货”项目的影响为调增600万元(7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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