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闲散人员甲(男,1989年10月21日生)伙同乙(男,1992年6月5日生)预谋作案。2006年 11月4日,当甲、乙两人正在寻找作案目标时,二人注意到一女子丙正在某银行ATM机前取款。当丙完成交易(取款后,卡内还剩4 000余元存款)欲取卡时,乙故意

admin2013-06-09  21

问题 社会闲散人员甲(男,1989年10月21日生)伙同乙(男,1992年6月5日生)预谋作案。2006年 11月4日,当甲、乙两人正在寻找作案目标时,二人注意到一女子丙正在某银行ATM机前取款。当丙完成交易(取款后,卡内还剩4 000余元存款)欲取卡时,乙故意掏出10元钱扔在丙身后,并用关切的语气询问其掏东西时是否掉钱。当丙转身低头捡钱时,甲将一张废卡插在提款机的出卡口处,让丙误认为是自己的卡已经退出取款机,当丙把废卡当成自己的卡取出转身离开ATM机后,甲即从丙的卡中取出人民币 4 000元。甲乙拿钱正欲离开时,被丙识破。丙一边使劲抓住甲乙的衣服,一边大声呼救。甲个头较大,力气大,轻易摆脱了丙,并对乙大喊:“快跑啊!”随后甲丢下乙,夺路而逃。而乙力气小,摆脱不了丙,情急之下,就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丙身上捅了一刀,然后也逃走了。丙因失血过多死亡。后乙在父亲陪同下自首,而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甲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另一社会闲散人员张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答案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解析 盗窃罪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在于处分行为。盗窃罪中的处分行为是“窃取”,窃取是指以非暴力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这种窃取的手段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是“骗取”,这种骗取不仅要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且这个错误认识必须导致被害人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财产处分。如果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处分财产,或者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则该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故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财物所有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财物的转移是否违背所有人的意志。
   就本案而言,甲乙虽然实施了调换银行卡的行为使丙丧失了对其财产的控制,最终获取人民币4 000元。但是丙并非是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将4 000元人民币交付给被告人,她只是被乙转移了注意力,而甲则借机达到秘密窃取财物的目的。甲从真卡中取出4 000元人民币的行为只是利用了被害人的不知情,采用秘密调换的方式窃走了卡中的财产。
   综上所述,甲乙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其实质仍然是趁人不备的秘密窃取行为,故应认定盗窃罪。乙在盗窃行为败露后,为逃脱用刀捅丙,致使丙因失血过多死亡,又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将此种盗窃行为败露后抗拒抓捕中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
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对已满 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此类行为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因此本案中乙应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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