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0日A市甲区个体工商户刘某等三人雇车运载着自某市乙区购买的韩国产办公用品40箱,途经丙区,被B市丁区公安局扣押。同日下午4时许刘某及司机李某被带到丁区公安局至晚上8时许才被释放,共计羁押约4个小时,丁区公安局未出具任何法定手续。丁区公安局以

admin2009-02-15  32

问题 2001年7月10日A市甲区个体工商户刘某等三人雇车运载着自某市乙区购买的韩国产办公用品40箱,途经丙区,被B市丁区公安局扣押。同日下午4时许刘某及司机李某被带到丁区公安局至晚上8时许才被释放,共计羁押约4个小时,丁区公安局未出具任何法定手续。丁区公安局以刘某等无任何许可手续贩运走私办公用品为由,根据我国《海关法》对刘某等人罚款5万元,扣押的办公用品放行,但未作出处罚决定书。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A、丁区公安局
B、B市公安局
C、B市人民政府
D、丁区人民政府

答案B,D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作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丁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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