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

admin2022-04-20  32

问题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监察法实施以来,多地监察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结合上述材料,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向同级监察委员会提出质询,应如何提起?

选项

答案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7条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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