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1月5日,赵某与钱某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次日,赵某按照约定向钱某提供借款220万元。钱某的朋友孙某与李某分别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孙某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1月5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于1月8日办理抵押登记;李某则为之提供连带

admin2022-10-09  35

问题 案例:
 2021年1月5日,赵某与钱某订立书面借款合同。次日,赵某按照约定向钱某提供借款220万元。钱某的朋友孙某与李某分别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其中,孙某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1月5日签订房屋抵押合同,于1月8日办理抵押登记;李某则为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还约定赵某对钱某的债权不得转让。孙某和李某之间未对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作出约定。借款债权到期后,钱某无力偿还。赵某要求孙某承担担保责任,孙某拒绝,理由是,自己所提供的抵押属于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赵某应先向李某主张连带保证责任。赵某转而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拒绝,理由是,自己只是保证人,赵某不应当在未起诉债务人钱某并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先后遭到孙某和李某的拒绝后,赵某将对钱某的债权转让给周某,并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周某要求钱某偿还债务,钱某拒绝,理由是,债权转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该转让无效。周某不想与之纠缠,转而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再次拒绝,除重申之前对赵某的拒绝理由外,并进一步提出,保证合同明确约定赵某对钱某的债权不得转让,赵某违反约定,自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赵某与钱某的借款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赵某与钱某之间的借款合同于2021年1月6日成立。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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