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汉与其养子张三关系不和,2005年1月张老汉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张老汉于2月份提出撤诉并获得法院准许。2005年5月,张老汉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三的收养关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14-02-08  24

问题 张老汉与其养子张三关系不和,2005年1月张老汉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法院受理后,张老汉于2月份提出撤诉并获得法院准许。2005年5月,张老汉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张三的收养关系,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不予受理
B、驳回起诉
C、驳回诉讼请求
D、应当受理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收养案件中当事人在撤诉后再次起诉时法院的处理办法。《民诉意见》第14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知,对于一般的案件,当事人撤诉后再次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同时《民事诉讼法》第lll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诉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可知,有三种类型的案件属于例外情况:(一)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二)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对于这三种特殊的案件,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尽管属于收养案件,但请考生一定要注意本案与上述三类特殊案件的区别。张老汉在法院判决之前撤诉,也就是说本案并没有经法院判决,所以不属于上述第(二)种特殊案件,同时本案也不属于第(三)种特殊案件。本案仍然适用一般案件的规定,即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D选项正确,ABC选项不正确。本案的迷惑性较大,要求考生准确把握案件的性质以及法条的适用。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O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