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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2010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50万元债权由丙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2010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50万元债权由丙
admin
2014-07-25
39
问题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2010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选项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答案
B
解析
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公司,由乙承受原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和公告,因此,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即丁公司为债务人,乙公司为其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公司分立后,同年4月,乙、丙之间的协议为债权转让合同,由于未通知债务人丁,该转让合同对丁不发生效力,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选项B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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