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2012-11-09  23

问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
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 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的特性可以分为人合性及资合性。人合性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多寡为基础,资合性是指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及其现有资产状况。有限责任公司一方面股东人数较少,股权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或依附关系,因而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份转让较为自由,且可以公开募集股份,因此体现了更多的资合性,A项表述正确,应入选。
    正是由于资合性较强的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资本及资产状况,因此为防止公司由于资本不足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各国法律都对资合性较强的公司的设立和运作设定了较多的强制性规范,而对于人合性较强的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赋予了其章程较多意思自治的空间,因此B项错误,不应选。
    《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为法定资本制,但允许分期缴纳,即股东应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认缴全部注册资本,但是股东可以选择在公司成立时只实际缴纳一定比例的认缴资本,其余认缴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分期缴清。根据《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因此C项表述错误,不应入选。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一人公司以及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的都是有限责任,因此都可能发生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项的表述正确,应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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