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2012-09-16  34

问题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答案A

解析 本题是对督促程序的考查。《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因为根据《民诉意见》第218条的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更不能公告送达。C项错误,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诉法》第192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在此期间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见,支付令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D项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口头异议无效。因此,异议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能口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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