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甲的朋友乙找到甲,提出与甲一起盗窃作案,遭到甲的拒绝,乙便问甲能否帮助他代为销售赃物,甲表示同意,并将家中的螺丝刀等工具借给乙使用。几天后,乙将窃得赃物交给甲出售,甲先后代售4次,分得赃款15000元。 问: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前通谋的共同

admin2014-12-12  41

问题 2006年5月,甲的朋友乙找到甲,提出与甲一起盗窃作案,遭到甲的拒绝,乙便问甲能否帮助他代为销售赃物,甲表示同意,并将家中的螺丝刀等工具借给乙使用。几天后,乙将窃得赃物交给甲出售,甲先后代售4次,分得赃款15000元。
问: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前通谋的共同盗窃犯罪?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的行为与乙的行为构成事前通谋的共同盗窃犯罪。因为甲的行为与乙的行为符合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定义以及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来讲:(1)本案中的犯罪人甲虽然拒绝与乙一起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但甲在明知乙要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乙提供作案工具,帮助乙实施犯罪行为,这表明甲在乙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主观上已具有与乙共同盗窃的故意,符合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定义。(2)本案中的盗窃行为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甲乙二人共同所为,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3)甲明知乙执意要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并负责销赃,二犯相互联系、彼此配合,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追求的是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4)甲明知乙要实施犯罪行为,虽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仍为乙提供作案工具,4次代为销赃.故意帮助乙实施犯罪行为,并分得赃款15000元,在主观上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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