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

admin2019-06-27  34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选项

答案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效力表现在: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自己的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Fd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