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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
admin
2019-06-27
3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选项
答案
不安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其效力表现在: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先履行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自己的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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