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及对于自首犯的处罚原则。

admin2014-11-07  45

问题 简述特别自首的成立要件及对于自首犯的处罚原则。

选项

答案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就是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余罪自首。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如果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自首犯应当分别区分不同情况从宽处理: (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无论罪行轻重,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 (2)对于犯罪较轻的自首的犯罪分子,不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可以免除处罚。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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